经营要依法依规,不能开具也不能接受虚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3-04-25 09:32:13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卢慧菲典型案例往往突出反映了现实中有代表性的问题,具有普法、预警和引导价值,是生动的法律展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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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慧菲

典型案例往往突出反映了现实中有代表性的问题,具有普法、预警和引导价值,是生动的法律展示和教材。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部门纷纷总结以案说法经验,加大以案说法力度,围绕典型税案,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讲法说理,提示涉税风险。这些案件发生在纳税人身边,见人见事,警示性强,以案件说税法活动现场总是座无虚席。

近期,广东省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梳理案例,聚焦常见的虚开发票风险点,组建专家团队到企业以案说法,现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涉税处理、排查涉税风险。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举办电商主题税收宣讲活动,稽查人员以典型案件为例,向电商企业讲解税法、分析风险。潘源丰 摄

在一家机械租赁企业,稽查人员梁静结合前期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向企业讲述了近年来查办的某机械租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中,企业在没有实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销售业务,虚构交易资金,为本地及外地的数十家建设工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些规定及刑法有关规定,稽查部门认定涉案企业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企业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有关责任人最高量刑可至无期徒刑,一定要吸取教训,依法依规经营。”稽查人员在以案说法后提醒道。

在一家建筑工程企业,专家团队向财务人员讲述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案例。该公司在与一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后者为自己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这些发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原始凭证。稽查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

(本文节选自《中国税务报》2023年4月18日B1版《典型税案看过来:这些“红线”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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