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聚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 管理者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11-03 15:22:34 文章来源:法制文萃报
□周仕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故事梗概2021年7月6日傍晚,李某在回家途中经过新城区幸福南路时,被路边绿化带上突然倾倒的枯树砸伤

□ 周仕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资料图】

■ 故事梗概

2021年7月6日傍晚,李某在回家途中经过新城区幸福南路时,被路边绿化带上突然倾倒的枯树砸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到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颞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双侧额叶区脑挫裂伤、颅内血肿;闭合性胸部损伤、肋骨骨折;颈部、左前臂多处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感音神经性聋(全聋);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右后管石症),于2021年8月3日出院,共住院28天。

同日,李某入住该院耳鼻喉科,入院诊断为右侧混合型耳聋(全聋),于2021年8月7日出院,共住院4天。出院医嘱:避免接触噪音,保证充足睡眠,勿劳累,放松心情;院外继续口服“甲钴安”“倍他司汀片”疗程两周;不适随诊。

李某认为,新城区绿化队作为绿化带树木的管理人,应对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新城区绿化队支付医疗费32687.67元(被告已支付190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2105元、护理费15951元、检查费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残疾赔偿金154709.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绿化带上的树木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作为涉案树木的所有者、使用者及管理者,虽对涉案树木每日巡检,但并未发现安全隐患,以致大风导致树木倾倒砸伤原告,其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被告的上述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予以认定为31224.66元,但应扣除被告垫付的部分。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发票,故根据鉴定结论予以确定为10800元。关于误工费,因事发时,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故原告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按每日30元计算90天为27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100元计算32天为3200元。关于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原告花费的合理情况酌定为2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法院根据事故发生时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鉴定结论予以确定为154709.4元。原告主张的检查费,根据票据予以确定为318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予以确定为2000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予以确定为1560元。

最终,法院判决:1、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绿化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12224.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54709.4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元、检查费318元、鉴定费1560元,共计187712.06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19000元)。2、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律师说法

林木损害责任,是指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特点在于:一是林木折断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林木的枝条、果实等。二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未实施积极的加害行为,而是因其未尽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导致发生了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并致人损害的结果。三是赔偿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如公共道路两旁的林木,通常属国家所有,因此其致损的责任主体往往是具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典藏之语

目前,城市公共道路、绿化带、农村房前屋后均栽种了各种树木,为生活增添了一抹绿色。在享受美好的同时,法律又赋予了一定的责任,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需尽到管理职责。若对林木疏于管理,容易出现枯树倒塌、树枝、果实坠落等伤及他人人身、财产的情况。因此,作为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需定期对林木进行虫害治理、裁剪枯枝、加固或移除倾斜的树木等管理、维护义务,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乐活HOT

娱乐L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