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即时:韩非论法之“唯法为治”
发布时间:2022-09-30 15:31:50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韩非与法治□夏海韩非在继承和总结先秦前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以法为核心建构了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韩非之法具有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一种

■ 韩非与法治

□ 夏海


(资料图)

韩非在继承和总结先秦前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以法为核心建构了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韩非之法具有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一种“编著之图籍”的法律条文、“设之于官府”的统治工具和“布之于百姓”的行为规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韩非之法主要调节官与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意思是,纠正上面的过失,追究下面的奸邪,治理混乱而判断缪误,削除多余而纠正错误,统一人们的行为使合乎规范,没有比法更好的了。

法治是韩非思想的核心,他认为法是国家治理的唯一手段,“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在韩非看来,只要有了法,就有了规矩。有了规矩,一个中等才能的君主,也能治理好国家,“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反之,即使尧这样的圣君也难以治理国家。

有了法,就能老有所养,幼有所长,边境安宁,消除天下的灾祸。有了法,国家就能强大,没有法,国家只会衰弱。国家没有永远强大的,也没有永远弱小的。国家的强大与弱小取决于对待法的态度和强度。实行法治者必强,放弃法治者必弱。

韩非充分论证了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法治是历史进化的必然要求。韩非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今等不同发展阶段,认为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政治社会问题,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治国原则。

“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力气。”上古之所以能够实行德治,是因为上古财物多而人口少,人与人之间不会因为财物而争斗,“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人口众多而财物缺少的时期,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争斗,只能实行法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韩非认为,上古能够实行德治,还因为当官从政是件苦差事,即使九五至尊,也没有什么吸引力。“尧之王天下也,茅茨不翦,采椽不斫;粝粢之食,藜藿之羹;冬日麂裘,夏日葛衣;虽监门之服养,不亏于此矣。”茅茨意指茅草盖的房子,粝粢指粗劣的食物,鹿裘指质量差的兽皮衣服,葛衣指用葛的纤维做的粗布衣,一言以蔽之,君主的生活水平低劣。

大禹称王天下,辛苦异常,累得大腿没有肌肉,小腿没有汗毛,甚至不如当今的奴隶劳役,所谓“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锸以为民先,股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当为官从政能带来诸多好处时,即使“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故人重之。是以人之于让也,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者,薄厚之实异也”。

韩非得出结论,不能沿袭上古的德治,只能实行法治,“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争土橐,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

法治是人性好恶的逻辑结论。韩非没有用善恶作为分析框架定义人性,不能说明韩非不是性恶论者,只能说明韩非对道德问题没有兴趣。善恶属于道德范畴,无论言性善,还是道性恶,都以致力于人的道德之境为目的,表现出强烈的淑世热忱和终极情怀。

韩非是经验主义者,只会从现实理解人性,看到的只有人的欲望,满足欲望即为有利,不能满足欲望即为有害,所以人性就是好利恶害、趋利避害。人的欲望不外乎求生之欲、口腹耳目之欲和财货权位之欲,好利恶害就是好生存和物质享受之利,恶死亡和身体痛苦之害,“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

荀子从道德的高度看待人性,虽然提出了人性恶的观点,却认为人性可以化性起伪,去恶向善,“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韩非从经验的角度分析人性,虽然没有得出人性恶的结论,却否认了人性去恶向善的可能。

道德高度看待人性,是有是非标准和价值判断的,而经验角度分析人性,只剩下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荀子的人性论尚存有人间的温情,韩非的人性论毫不遮掩人世间的丑陋,推向了性恶论的极端。

在韩非看来,人与人之间是纯粹的利害关系,整个社会和国家也是一个以利害关系为链条而运转的复杂机器。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不是要改变人性,而是要充分利用人的好利恶害之性,从而逻辑地推出了以法治国的结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韩非的法治理论显然与现代法治理论不同,其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赏罚是法治的关键因素,也是君主治国的权柄和主要手段,“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

君主运用好赏罚手段,要赏贤罚暴,而不能赏暴罚贤,“故赏贤罚暴,举善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

运用好赏罚手段,要无惧百姓的不满和议论,“势行教严,逆而不违,毁誉一行而不议”。意思是,君主运用权柄,管教严厉,臣民虽有抵触情绪,也不敢违背;贬斥和赞美一样依法实施,臣民就不会议论纷纷。

运用好赏罚手段,要优厚奖赏和加重惩罚,“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

运用好赏罚手段,要做到君主独断,臣下忠诚,“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意思是,坚定明确地执行法制,禁止臣下私行惩罚,不让他们破坏赏功罚罪的制度。奖赏谁,惩罚谁,君主一定要知道,知道这些,治国之道就完备了。

法治是残酷现实的经验升华。春秋战国时期,群雄逐鹿,一些大国变小了,一些小国变大了;一些强国变弱了,一些弱国变强了;一些国家灭亡了,一些国家却不断成长壮大。韩非总结春秋战国诸侯们你方鸣罢我登场的历史现实,认为国家强弱、治乱、存亡的关键在于能否以法治国。

以法治国者强,无法治国者乱。楚庄王,齐桓公以法治国,“则荆、齐可以霸”;燕昭王、魏安釐王以法治国,“则燕、魏可以强”。楚、齐、燕、魏后来亡国,在于继任者没有以法治国,“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韩非进一步总结认为,能否以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君主,楚国有楚悼王,就能重用吴起变法;没有楚悼王,吴起就被处肢解的酷刑,“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吴起枝解于楚”。秦国有秦孝公,就能重用商鞅变法;没有秦孝公,商鞅则被五马分尸,“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八年而薨,商君车裂于秦”。

韩非感慨,没有楚悼王和秦孝公,法家人物不敢冒吴起、商鞅的危险,也得不到重用,致使社会动乱不已,“当今之世,大臣贪重,细民安乱,甚于秦、楚之俗,而人主无悼王、孝公之听,则法术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术哉?此世之所以乱无霸王也”。

韩非指出,君主只要任用法家人物,国家就一定能够得到治理,“夫有术者之为人臣也,得效度数之言,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以尊主安国者也。是以度数之言得效于前,则赏罚必用于后矣”。意思是,懂得法术的人担任大臣,是能够进献法术的主张,对上彰明君主的法令,对下制服群臣,以便崇尊君主而安定国家的人。所以法术的主张能够进献于前,而赏罚也一定使用于后。任用法家人物,也是齐桓公称霸、秦国强盛的原因,“此管仲之所以治齐,而商君之所以强秦也”。

(作者系国学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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