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从一起刑事被害人救助案看审判机关扶危济困
发布时间:2022-09-15 15:29:48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上官宁救助申请人李某因张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部分未得到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为由,经刑事案件承办法官告知后向河南省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 上官宁

救助申请人李某因张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部分未得到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为由,经刑事案件承办法官告知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河南省高院立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救助申请人李某称,虽然河南省高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但被告人张某某方未给予任何赔偿。其身上三处构成重伤二级,四处构成其他不同等级伤残,为治疗伤情已花费医药费四十余万元,后续治疗仍需数万元,家中无经济来源,父母靠种地为生,现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特申请司法救助150000元。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李某因治疗伤病,前期花费40余万元,均为借款,后续还需长期治疗,费用较大。李某父母无固定工作,靠种地为生,家中有三位老人需要赡养,其中一位瘫痪在床,还有一名学生(系李某弟弟,就读初中)需要抚养。被告人张某某系刚成年,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某的父母拒绝提供任何赔偿帮助。

经河南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结合申请人李某身体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用较高,家庭贫困,父母无固定收入,家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需要赡养和抚养等实际情况,法院决定给予其救助120000元。

救助申请人系刑事案件被害人。刑事案发时,申请人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因刑事案件被害身体受损需长期治疗,费用较高,造成这个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理应定期进行的治疗也未能前往。

司救办法官闻讯后,会同刑事办案法官及时帮助救助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快立快办救助案件,实际前往申请人家中调查走访。合议庭研究后,认为此案情况特殊、申请人急需医药费治疗,应特事特办,加大救助力度;因拟救助数额超出本院规定的合议庭决定权限,合议庭主动汇报、提请研究,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大力支持,研究后给予申请人救助金额120000元。

考虑到救助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因刑事案件被害需长期治疗,心灵遭受了重大创伤,不能正常到校学习,家庭贫困等实际状况,救助案件承办法官还专程赴当地,会同市、县两级法院协调当地乡、村组织对该家庭情况予以关注,结合帮扶工作的同时适时提供心理辅导和知识教育,确保救助申请人继续接受治疗的同时,心理上能早日走出阴霾。

通过本案,笔者认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着极大作用,并不是单纯的发放救助金这么简单,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对救助条件的审核、救助金额的确定等内容,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为案件当事人雪中送炭,缓解急迫生活困难,对人民群众“急难”问题要想发设法快速解决,才能真正体现国家司法救助的目的和优势。本案救助申请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长期进行治疗,医药费较高,其家庭贫困无其他经济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较大数额的救助,以切实解决申请人后续治疗费用以及家庭基本保障,全面彰显司法救助制度“扶危济困”理念,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以及对因案致困当事人的关怀和温暖。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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