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快资讯:抚州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发布时间:2022-09-07 17:23:32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通讯员黄玲玲元春华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司法需求,江西省抚


(相关资料图)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黄玲玲 元春华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司法需求,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抚州市版权局日前联合下发《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予以明确,助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无缝衔接。

《意见》指出,抚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局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纠纷开展行政调解。当事人可在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抚州中院和知识产权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宜黄县人民法院)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出具法律文书。

《意见》明确了当事人向抚州中院和基层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的范围。其中抚州中院受理的申请包括: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以外的,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宜黄法院受理的申请主要是标的金额在100万以下的上述类型的国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技术类案件、涉知识产权确权的纠纷、垄断纠纷则不属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范围。

《意见》要求,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行政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认为行政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行政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主动按时履行调解协议或司法确认裁定书内容的,市场监管局、版权局对侵权行为可依法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虽未及时全部履行但在执行阶段能够主动履行的,可依法视情节从轻处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乐活HOT

娱乐L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