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报丨天津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6 19:31:55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驰见习记者范瑞恒日前,天津市司法局印发《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细化公职律师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见习记者 范瑞恒

日前,天津市司法局印发《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细化公职律师任职条件与程序、权利与职责、作用与保障机制、年度考核工作以及监督与管理等,共七章四十七条,自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实施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度。市级、区级党政机关应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各级人民团体根据本单位法治工作需要,推进公职律师工作,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或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实施办法》规范了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与程序、权利义务、作用保障、年度考核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对公职律师的管理更为细化,针对性、操作性更强,更加符合天津市公职律师发展的要求。

《实施办法》优化了公职律师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程序。明确申请公职律师材料中,可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材料清单,最大限度方便党政机关申请公职律师。依托天津市律师综合服务平台,明确公职律师的申报审批、统计报表、年度考核等工作全程网上进行,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

《实施办法》细化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明确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详细规定了每个等次的标准及不确定等次的情形,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激励公职律师依法规范履职。

《实施办法》还明确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加入律师协会产生的年度会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参加培训活动等,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从而更好地调动公职律师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

乐活HOT

娱乐L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