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观焦点:沈家本眼中的《元典章》
发布时间:2022-08-05 16:37:57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品读寄簃公沈家本对元代刑制的考证篇幅不长,或者是因为,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元代刑制的影响不及他朝。但这并不意味着沈家本对元代法制的轻

■ 品读寄簃公

沈家本对元代刑制的考证篇幅不长,或者是因为,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元代刑制的影响不及他朝。但这并不意味着沈家本对元代法制的轻视。他收集了《抄本元典章》仔细阅读,撰写了《抄本元典章跋》并将其置于京师法律学堂书楼,以备学员参考。此外,他还主持刻印了《元典章》以为推广。这些事实,皆可印证他对元代法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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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元代骑马图。

□ 沈厚铎

金朝(公元1115年至公元1234年),是中国历史上由女真族完颜阿骨打(完颜旻)建立的统治中国北方和东北地区的封建王朝。金朝西接壤西夏、蒙古,南与南宋对峙,相继十代帝王,总共延续了119年。

从游牧民族至立国,金朝法制也由简单的习惯法逐渐形成。如清代法学家、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引用《金史·刑志》所记:“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葼(音同‘宗’,意为细小树枝),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资,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从中可以看到金朝施行的多种刑罚。

《金史·刑志·序》如此概括金朝法制:“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一小大,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

上述介绍,概括了金朝法制从简陋到完善的过程。随着国家风俗日衰,政风日降,法治紊乱,以至于形成“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的不堪局面。沈家本对《金史·刑法志·序》的这一评论予以肯定。

这些便是《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对金朝刑制考证的主要内容。在这本书中,对元朝刑制的考证,沈家本也有提及。

元朝(公元1271年至公元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即南宋景定元年)忽必烈登基成为大蒙古国大汗,并颁发即位诏书正式称帝,自称为“朕”,并称其兄为“宪宗”“先皇”。

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忽必烈又发布《中统建元诏》,“中统”(公元1260年至公元1264年)成为元朝第一个年号。忽必烈接受汉人、重臣刘秉忠建议,发布《至元改元诏》,取《易经》“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之义,改“中统五年”(公元1264年)为“至元元年”。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12月18日,忽必烈采纳刘秉忠进一步的建议,改国号“大蒙古国”为“大元”,忽必烈成为元朝首位皇帝。并于至元九年二月,设中都为国之都城,改称大都。

中国历史上,元朝首次实行地方行省制度,对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影响深刻。元中期政变频繁,后期社会矛盾加剧,导致农民起义四起。

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明,定都南京,由于朱元璋的北伐,迫使元廷退居漠北,史称北元,大元朝也就此终结。

元朝实施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刑之制。在《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中,沈家本按曰:“此元之五刑,见《元史·刑法志》,即元之律文也。《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言流二千里,比徒四年、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三千里,比徒五年,当是旧法,故《志》不及也。元制死罪,有斩无绞,而《元典章》所载旧案往往称‘引旧例’,应绞而改其名曰处死,此又其用法之独异者。”在这里,沈家本点出了元律“应绞而改其名曰处死”的特色。

元朝有出军之刑:“强盗持仗不曾伤人,但得财,一百七,出军。至二十贯,为从的一百七,出军。不持仗,不曾伤人,至四十贯,除首贼外,余人断一百七,出军。窃盗豁车子、剜房子的贼每,伤事主,为从的断一百七,出军;不曾伤事主,但得财,皆断一百七,出军。不曾得财,于内有旧贼,出军。怯烈司里偷盗驼马牛,初犯为从者,断一百七,出军。又延佑七年,中书省议得各处合流辽阳行省罪囚,无分轻重,一概发付奴儿干地面。缘彼中别无种养生业,岁用衣粮,站赤重加劳费,即目肇州现有屯田。今后若有流囚,照依所犯分拣,重者发付奴儿干,轻者于肇州,从宜安置,屯种自赡,似为便益。”

针对此法条,沈家本制按语说:“元代出军之制,未详始于何年。《元典章》‘肇州屯种条’所列有出军、流远之分。是发往肇州之人,不皆为出军者也。私盐三犯者,蒙古、色目人发两广、海南,汉人、南人发付辽阳屯田。(《元典章》二十二)当亦在出军之列。《元典章》五十:‘出征军人抢夺,比同强盗杖断条,有发付云南应充军役’之文,此其证也。明代充军之制,盖即原于元之出军。明初充军者,皆发边省卫所,与元之辽阳屯田情形相似,第明以补边卫之什伍,其用意则不同耳。”在此,沈家本作了元代“出军”与明两代“充军”的比较。

对元代“迁徙之法”,沈家本也作了比较、考证。他指出:“元代迁徒之法与流不同,盖即唐之‘移乡’也。《元典章》所载迁徙之案,有迁徙广东者、有迁徙辽阳者,又有称再犯移徙,三犯移徙边远者,是迁徒有南北之殊,又有远近之异,皆在天历(元明宗年号,公元1329年)以前。然延佑三年(元仁宗年号,公元1316年)省札云:‘今之迁徙,即古移乡之法,比之流囚,事例不同。’是天历前本有此法,文宗更定之。明代亦有迁徙之法,大约亦因于天历之制。”

沈家本对元代刑制的考证篇幅不长,或者是因为,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元代刑制的影响不及他朝。但这并不意味着沈家本对元代法制的轻视。他收集了《抄本元典章》仔细阅读,撰写了《抄本元典章跋》并将其置于京师法律学堂书楼,以备学员参考。此外,他还主持刻印了《元典章》以为推广。这些事实,皆可印证他对元代法制的重视。

(作者系沈家本四世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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