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皇姑法院制定若干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2-04-16 18:26:23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近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制定若干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有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制定若干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具体内容如下。

注重高效便捷,全力提升诉讼服务

开辟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优先立案、快速审理。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加大司法帮扶力度,依法依规减、缓、免诉讼费用。

大力推进“指尖诉讼”服务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辽宁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网上平台进行立案,材料齐全的当天予以立案。

深化智慧法院系统应用,实现网上调解、立案、阅卷、送达、保全、鉴定、质证、庭审等诉讼服务常态化,最大限度为复工复产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司法便利。

凝聚多方合力,有效促进多元解纷

积极应对疫情后诉讼立案高峰压力,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枫桥经验“皇姑样本”作用,做好案件调处。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力协作,因类施策、因案施策,广泛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元调解,最大限度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紧盯重点领域,妥善处理涉疫纠纷

重点关注涉及疫情的租赁、借贷、买卖、旅游、运输、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

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

深化“办事办案相统一理念”,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逾期履约或者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者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情形,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研判、妥善处理。

对企业因受疫情严重影响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努力降低企业融资和解纷成本。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引发的劳动争议,既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

坚持文明善意,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严格规范涉企执行行为,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疫情防控与复产复工有关专用物资和资金,严禁超标的查封。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自动履行。视情况暂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暂缓采取冻结、扣划等查控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以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全力维护稳定,严惩涉疫违法犯罪

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合同诈骗、虚假诉讼、欺行霸市、扰乱单位秩序等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

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严格界定企业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主动靠前服务,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加强与皇姑区人社、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灵活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妥善处理延迟复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

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复工复产有序进行,保障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主动对接皇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工复产工作专班,针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及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较多涉及的企业用工、场所租赁、主体交易等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积极开展法治宣传,营造司法助企护企的浓厚氛围。推送疫情防控方面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预防法律风险,助力企业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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