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原副行长张有赋一审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22-04-15 22:36:18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2022年4月15日下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2022年4月15日下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有赋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判处张有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张有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后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一、贪污罪。2013年,被告人张有赋伙同他人虚构贷款用途向工商银行许昌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并在工商银行许昌分行认为贷款人无还款能力时,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安排该行审批通过并放款。该笔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于2017年4月作为坏账予以核销。

二、受贿罪。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有赋在担任工商银行河南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人事调整、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共计1127.194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有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有赋犯数罪,应予并罚。张有赋受贿犯罪有坦白情节,贪污犯罪系自首,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已被全部追缴,并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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