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合同需注意 莫让“买卖”成租赁-
发布时间:2022-03-28 18:22:37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立昊洋通讯员刘卓明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通讯员 刘卓明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刘某诉称,其为了生活需要,与被告协商在居住小区购买了车位,向被告支付了三万元的车位款,并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但是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时,却出现了意外,被告告知由于无法办理车位产权手续,该车位只能租赁,不能购买。

原告不愿租赁,于是要求被告退还三万元的购车位款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遭到被告拒绝后,原告刘某将被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协商并支付车位款时,是以购买该车位为前提的,被告应该如实向原告表明该车位的具体产权性质等情况,而不是在原告多次催促签订购买车位合同时,才告知原告其无法办理车位产权只能租赁车位的事实,这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审判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及时退还三万元的车位款,并对其因缔约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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