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阶段性调整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发布时间:2023-04-28 11:24:39 文章来源:南宁日报
本文转自:南宁日报我市阶段性调整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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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阶段性调整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110万元本报讯(记者尹海明 通讯员李异峰)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审议通过了《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5月1日起,符合有关政策的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

根据《通知》,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90万元;如符合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80万元。

多子女家庭办理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叠加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即生育二孩的家庭,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知》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必须是夫妻双方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如夫妻其中一方在外地中心缴存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此外,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通知》有效期为1年。其中,2023年5月1日前办理的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自2023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2024年5月1日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不再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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